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喪事假

家庭成員去世或流產后,符合條件的員工最多可以休3天的無薪假期處理喪事。

註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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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規則

  • 如果員工為同一僱主工作的時間大於或等於90天,則有資格休喪事假。
  • 員工每日曆年有權休3天的喪事假,而不是每次親人去世后都可以休三天的喪假。
  • 符合條件的員工可以享受這一假期而無需承擔失去工作的風險。
  • 僱主對符合條件的員工必須准予喪事假,並在員工返崗時為其提供相同或等同的工作機會。
  • 員工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快通知僱主,但是依法無需提供醫生證明或其它休假資格的證明。
  • 除非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協議中另有規定,否則僱主沒有義務在員工休假期間支付工資或福利。
  • 員工休此假期間,應被視為連續僱用期,並以此來計算服務年限。

員工休假資格

如果員工為同一僱主工作的時間大於或等於90天,在有家庭成員過世或經歷了流產時,則有資格獲得喪假。

工作時間少於90天的員工仍有可能獲准休假。 但是根據就業標準法規,僱主沒有義務必須准假。

家庭成員去世

在直系親屬或大家庭成員去世后,可以休喪事假。 以下所有人都被視為家庭成員。

員工的家庭成員包括:

  • 配偶、同居伴侶或相互依存的成年人夥伴
  • 子女(及其伴侶/配偶)
  • 當前或以前的寄養子女(及其伴侶/配偶)
  • 當前或以前的被監護人
  • 父母、 繼父母和/或當前及以前的監護人(及其伴侶/配偶)
  • 當前或以前的養父母
  • 兄弟姊妹、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、 繼兄弟姊妹(及其伴侶/配偶)
  • 孫子孫女、 繼孫子孫女(及其伴侶/配偶)
  • 祖父母、繼祖父母
  • 姑姨、叔舅、 繼姑姨、 繼叔舅(及其伴侶/配偶)
  • 侄子、侄女(及其伴侶/配偶)
  • 此人與員工雖無血親關係但被視為與其關係密切的親屬

員工配偶、同居伴侶或成年同居者的家庭成員:

  • 子女(及其伴侶/配偶)
  • 當前或以前的被監護人
  • 父母、 繼父母、養父母
  • 兄弟姊妹、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、繼兄弟姊妹
  • 祖父母
  • 孫子孫女
  • 姑姨、 叔舅
  • 侄子、侄女

流產

在發生流產後可休喪事假。流產指除活胎產之外的妊娠終止。

休喪假的員工包括:

  • 流產的孕婦
  • 孕婦的配偶或同居伴侶
  • 其他應因本次妊娠而成為父母的人(如領養或代孕父母)

如果流產發生在預產期前16周內,則該孕婦有可能有資格休產假

假期長度

員工每個日曆年度最多可以休3天的喪事假。本年度沒有使用的喪假不能在下一日曆年度里繼續使用。

通知僱主

員工必須儘可能提前向僱主請假。 法規不要求員工在休假前提供醫療證明或其他文件。 一旦雇傭關係終止,僱主無須承擔員工未休此假所產生的薪酬費用。

終止雇傭關係

僱主不得在員工申請休喪假時或休假期間,終止雇傭關係或解僱員工。一旦雇傭關係終止,僱主無須承擔員工未休此假所產生的薪酬費用。

如果員工認為在終止雇傭關係的處理過程中有任何不妥之處,可以提交 就業標準投訴

如何運用法律

《就業標準法規》 第2部分第7.6條列出了喪事假的有關規定。該法規使符合條件的員工有權享受無薪假期,休假結束時僱主必須保證員工能回到相同或同等的工作崗位上。

免責聲明: 如果此信息與亞伯達省《就業標準法規》之間存在任何差異,請以該法規為準